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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》出台
发布日期:2019年02月17日
央广网昆明2月14日消息(记者李腾飞)近日,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,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《条例》共5章48条,内容包括总则、规划与建设、保障与服务、法律责任等,并明确提出了“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,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、共同繁荣发展,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,同心共筑梦”的总目标。
《条例》突出了规划引领,明确省政府应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明确了建设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、文化繁荣、生态文明、教育振兴、民生保障、法治建设、人才培养、工作创新、理论研究、民族关系和谐等方面。还进一步细化了示范区建设任务,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、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、生态文明建设、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作出相关规定。
为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宣传教育,《条例》规定,每年的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。
《条例》的实施,是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,将为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。